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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所在的位置: 首页 正文 《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》投稿须知

一、《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》(以下简称:《文选》),学术集刊,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,每年两辑公开出版。本刊以中外教育为研究对象,坚持学术自主、自尊和自律,兼容并蓄,设主要栏目:教育模式、教育政策与管理、课程与教学、教育财政、域外教育等。栏目设置随中外教育发展趋势及研究热点而适当改变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二、《文选》对来稿以质量为唯一考核依据,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,多则不限。

 

三、《文选》用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,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,并根据刊物需要,经作者同意后对稿件进行编辑修改。作者寄出稿件后3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。本刊版权属于《文选》编辑部所有。为扩大学术信息交流渠道,本刊已加入若干学术期刊数据库,如稿件刊出后因为文章内容引起的问责问题,由作者自负其责。投稿作者视为自动同意本刊收入电子信息库,如有相反意见,请提前说明。

 

四、来稿需未事先在任何纸面和电子媒介上发表。稿件请付英文标题,注明作者身份和联系方式,项目信息等。译稿请同时寄送原文稿,并附作者或出版者的翻译书面授权许可。

 

五、来稿请按正规格式撰写,可无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,用A4纸打印。或电子稿件请寄电子邮箱:58908079@163.comhuxiaojin78@163.com

 

六、来稿体例及注释等遵循原则

来稿注释请遵循以下体例,做到“三统一”,即体例统一、数字用法统一和注释规范统一。具体如下:

(一)体例统一

来稿的体例统一,即来稿的书写格式必须统一,尽量减少序号的使用,能够通过分段落说明层次的,可以不用序号。并且注意以下几点:

第一级:“一、”“二、”“三、”……

第二级:“(一)”“(二)”“(三)”……

第三级:“1.”“2.”“3.”……

第四级:“(1)”“(2)”“(3)”……

其后可接“①”“②”“③”……

(二)数字用法统一

数字用法的一般原则是:能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,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。但遇特殊情形,可以灵活变通,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。史学类书籍,仍使用汉字,保持传统体例。

1.使用阿拉伯数字

1)公元世纪、年代、年月日、时分秒,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(但年份不能简写)。示例:19世纪80年代  20051018

2)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值,如正负数、小数、百分比、分数、比例等,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。示例:30%  1/3  1:50  0.60

3)文中使用法条的序号,使用阿拉伯数字。示例:《刑法》第1

4)文中确定的数字,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;对于不确定的数字,除十几等情况外,原则上适用阿拉伯数字表示。示例:20多人 100余斤

5)关于数字“1比较特殊,如果其名词意义不强,且上下文内容具有对比关系,此时用阿拉伯数字“1;相反情形用汉字“一”表示。示例:屋里有1台电视机,2台洗衣机。他一个人正坐在沙发上。

6)表示数量的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,即小数点左或右第3位和第4位间空一个字节,并以此类推,例48 666。表示数字范围时,以“~”连接,例58

2.使用汉字数字

1)中国的干支纪年和农历月日。示例: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正月初五

2)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,必须使用汉字。示例:一律 四书五经

3)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、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。如涉及一月、十一月、十二月,应用间隔号“· ”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,并外加引号,避免歧义。涉及其他月份时,不用间隔号,是否使用引号,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。示例:“一·二八”事变 七七事变

4)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述,必须使用汉字,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“、”隔开。示例:二三米

5)带有“几”字的数字表示约数,必须使用汉字。示例:十几天 一百几十次

6)具有不完全意义的数字,原则上使用汉字。示例:以下三点 包括六个内容

7)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上下文。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(一、二、……九)应用汉字。示例:一本书 四种产品 读了九遍

(三)注释规范统一

来稿的引文应准确。文中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,每页断码(重新)排列注释续码,用方括号如[1][2][3]等。注释应规范、统一。注释构成要件应齐备和准确(作者;书名;版本;页码)。相同类型注释的形式应一致,不能用“同注X”。非直接引用原文时,注释前加“参见”。引用非原始资料时,应注明“转引自”。 引用自己的作品时,应直接标出作者姓名。若有国别用方括号,例如,[法]孟德斯鸠;而我国台湾地区用圆括号,如(台)王泽鉴;朝别用圆括号,如(明)凌濛初,以示区别对待。

1.注释规范示例

(1)著作类

[1] 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4卷上册,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24页。

[2]佟柔:《中国民法》,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,第67页。

[3](台)王泽鉴:《民法总则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,第34页。

 

2)论文类

[1]苏永钦:《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》,载《中外法学》2001年第1期。

 

3)文集类

[1] 龚祥瑞:《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》,载《比较宪法研究论文集》(第一集),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,第35页。

 

4)译作类:

[1] [古希腊]亚里士多德:《政治学》,吴寿彭译,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,第54页。

 

5)报纸类

[1] 张志铭:《现代化与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》,载《光明日报》,2003923日。

6)古籍类

[1] (清)沈家本:《沈寄簃先生遗书》甲编,第43卷。

 

7)辞书类

[1]《新英汉法律词典》,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,第24页。

 

8)网络资料类

[1]郑成思:《“入世”、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》,载中国法学网http://www.iolaw.org.cn/showNews.asp?id=2432007429日访问。

 

9)英文类

[1]See L. Fuller, The Morality of Law, (revised edition), New Haven: Yale University Press, 1969, p.143.

[2]Roscoe Pound,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, New Brunswick: Transaction Publishers, 1999, pp.179-180.

[3]Joseph Raz,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, 81 Yale Law Journal (1972), pp.839-842.

[4]H. L. A. Hart, Jherings Heaven of Concepts and Modern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, in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, London: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 1983, pp.269-270.

[5]Joel Tolstoy, Hyman Cross (eds.), Philosophy of Law, California: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, 1975, p.26.

 

10)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:依照该文种注释习惯。